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磴口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制度

信息来源于:磴口县计生局 发布时间:2009/5/8
为进一步提高全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水平,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服务若干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服务机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并将其纳入本地区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

  三、流动人口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外出前要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要与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做好计生政策的宣传教育,指导其选择一种安全、有效、适应的避孕措施。

  四、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流入本地的已婚育龄人口在15日内要登记上帐,并要免费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无《婚育证》的,督促其在规定的时限内补办。同时要及时宣传当地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知识等。

  五、县、乡(镇)两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免费为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提供优质的避孕节育、生殖健康、查环、查孕服务,及时准确地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并将其在现居住地的结婚、生育状况通报户籍地。

  六、乡(镇、办事处)计生部门要将跨省流入的已婚育龄妇女信息在每月15日前报县人口计生局;人口计生局将其的婚姻、生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措施、持证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等情况,通过信息平台准确、有效交换。

  七、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夫妻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第一个子女,县级计生部门应向户籍地了解情况后,在30日内予以办理。办理后要及时通报户籍地计生部门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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